日前,《河北省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1、营造城乡一体的大绿化格局
按照《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在完善各项绿化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自身特点,《条例》规范了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绿化工作。与此同时,将农村绿化相关内容充实其中,统筹规范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工作,在大绿化格局的统领下,做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将城乡绿化一体化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条例》始终。
针对农村绿化相对薄弱、绿化水平较低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农村绿化的实施主体和重点区域,确定了山区和丘陵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
2、实施严格的城市绿地保护制度
《条例》就永久性绿地进行了规范,确定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社会公布的法定程序。为改善人居环境,《条例》提高了居住区附属绿地指标,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条例》还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全面推广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此外,为解决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低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养护与管理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责任,特别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4、形成全社会参与绿化的合力
《条例》规定,社会力量投资绿化达到一定规模且生态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的形式参与绿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和引导农户进行林权流转,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损毁绿化设施、在城市绿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等损害绿化的行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会加大处罚力度,保证了《条例》的约束力。